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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士班學生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

106.04.12 105學年度第2學期大學部學生資訊能力畢業門檻第2次會議會議修正通過
106.05.03 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7.03.07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7.09.19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04.10 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提升本校學生邏輯思考與基本程式設計能力,以提升社會競爭力,特訂定「國立東華大學學士班學生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依其所屬學系分為初級(非理工學院與資訊管理學系學生)與進階級(理工學院及資訊管理學系學生),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除應修滿應修學分外,並須達成相當等級(或更高等級)之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

第三條

本校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一、初級:
    (一)修習 2 學分以上初級程式設計類課程(含線上課程)成績及格。
    (二)取得經本校認可符合初級通過標準者。
    (三)參加本校圖書資訊處舉辦之程式設計能力檢定,達初級標準。
    二、進階級:
    (一)修習 2 學分以上理工學院或資訊管理學系開設之程式設計類課程或進階級程式設計類通識課程(含線上課程)成績及格。
    (二)取得經本校認可符合進階級通過標準者。
    (三)參加本校圖書資訊處舉辦之程式設計能力檢定,達進階級標準。
第四條

透過比賽、認證、檢定方式(含本校自辦之程式設計能力檢定)通過本校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之學生,得免修習通識教育中心資訊科技領域必修課且實得2 學分。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各項資格者,須於畢業前依圖書資訊處規定辦理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通過註記。

第六條

本辦法之實施細則及程式設計能力檢定辦理次數、檢定內容、測驗方式、測驗費用、報名作業與考試時間等相關事宜,由圖書資訊處另訂之。

第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本校身心障礙學生或具有特殊原因之學生,經所屬學系同意後,得申請改以其他適當之評量方式或免適用本辦法。

第八條

各院、系、學位學程如有高於本辦法之規範,則以學生所屬單位訂定之標準為依據。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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