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 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檢定與審核施行細則

107.03.31 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107.12.26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東華大學學士班學生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國立東華大學程式設計能力檢定與審核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以初級及進階級課程(含線上課程)註記通過畢業標準之作業規定:

  • 每學期開課前由資訊工程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確認程式設計類課程清單,交圖書資訊處(以下簡稱圖資處)公布於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專屬網頁(以下簡稱專屬網頁)。
  • 修習2 學分以上課程,於學期結束成績公布後,自動將成績及格者註記通過程式設計能力畢業門檻。
第三條

以證照、檢定、比賽註記通過畢業標準之作業規定:

  • 符合初級及進階級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之校外各項證照、檢定與比賽一覽表(經資訊工程學系及通識教育中心確認符合級別)應公布於專屬網頁。圖資處依據此一覽表清單進行審核。
  • 通過之證明或證照年限以學生入學年度的前三學年內有效。
  • 通過之證明或證照姓名不相符,請加列相關證明文件。中文姓名變更,請加列姓名變更文件。證明或證照僅列英文姓名,且該英文姓名與學生證不同,請加列如護照等證明。
  • 申請者於圖資處公告辦理期限內,證明文件掃瞄上傳至系統後,由圖資處進行審核,並可線上查詢審核通過狀況。
第四條

以圖資處舉辦之程式設計能力檢定註記通過畢業標準之作業規定:

  • 依據實際需要與場地條件,圖資處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程式設計能力檢定。
  • 報名條件:尚未通過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之 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
  • 符合報名條件者於在學的期間共有 3 次免繳檢測費用。
  • 報名檢測後因故請假 2 次(含)者,第3 次起需繳交檢測費用。
  • 報名檢測後未完成請假手續缺考者,第 2 次起需繳交檢測費用。
  • 檢測結束一週後於專屬網頁公布通過名單,並於一個月內將檢測成績通過者註記通過程式設計能力畢業標準,不另通知及製發證明。
  • 檢測費用由圖資處另訂。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107 學年度起入學之學士班學生【學號起始為4107(含)之後學生】。

第六條

通識教育中心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將核准適用高於辦法規範之院、系、學位學程名單送圖資處於系統設定其所屬學生應通過之標準。個別經所屬學系同意免適用程式能力畢業標準之學生,由圖資處於系統註記為「免適用」。

第七條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瀏覽數:

聯絡資訊